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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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ZJD 0001—2020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2020-06-28发布
2020-07-01实施



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各行业跟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职业技能鉴定与评价也由政府主导逐渐转移至政府、市场、专业社团、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元化评价体系,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制度和完善合理的评价体系,是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服务体系,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建立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政策而进行的制定。
本标准由国职职业技能鉴定(山东)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标准的编写格式和内容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 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进行编写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首次发布。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定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要求、鉴定要求、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鉴定比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管理、鉴定、评价、职业培训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与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3.2 职业分类职业类别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对社会职业进行的系统划分与归类。


3.3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


4. 职业概况


4.1 职业概况


4.1.1 职业名称
4.1.1.1 最能反映职业特点的称谓。
4.1.1.2 职业标准应采用《大典》确定的职业名称及适当的增加新兴行业名称。
4.1.2 职业定义
4.1.2.1 对职业活动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的描述和解释。
4.1.2.2 职业标准原则上应采用《大典》确定的职业定义。
4.1.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分为三个等级包括但不限于:初级、中级、高级。
4.1.4 职业环境条件
4.1.4.1 从业人员所处的客观工作环境。
4.1.4.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环境条件描述要素》进行客观描述。
4.1.5 职业能力特征
4.1.5.1 从业人员从事某个职业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力。
4.1.5.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能力特征描述要素》,列出影响从业人员职业
生涯发展的必备核心要素。
4.1.6 基本文化程度
4.1.6.1 从业人员初入本职业时须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
4.1.6.2 报考参考具体报考职业标准。
4.1.7 鉴定要求
4.1.7.1 适用对象
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4.1.7.2
申报收录条件
--初级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者;
(2)一年相关工作经历或作出贡献者;
(3)经过相关学习或培训者。
--中级
(1)具有高中、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以上者;
(2)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作出贡献者;
(3)经过相关学习或培训者。
--高级
(1)具有大专、高级技工学校等同等以上学历者;
(2)六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作出贡献者;
(3)经过相关学习或培训者。
以上申报收录条件满足任意一条即可申报收录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及等级。

4.1.7.3 鉴定方式
4.1.7.3.1 理论知识考试或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的方法。
4.1.7.3.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对理论知识考试或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的方法,分
别进行详细说明。
4.1.7.3.3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
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
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通过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4.1.7.3.4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者为合格。
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未达到该技能要求或提交的评定审核资料虚假不付等,则技能考核(评定)成绩为不合格。


4.2 基本要求


4.2.1 职业道德
4.2.1.1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
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4.2.1.2 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
4.2.2 基础知识
4.2.2.1 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的要求,即一般社会道德以及
工匠精神和敬业精神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两部分。
4.2.2.2 职业标准应列出最能反映本职业特点的职业守则。


4.3 工作要求


4.3.1 通则
4.3.1.1 工作要求是在分析、细化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完成本职业具体工作所应具备的技
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的描述。它是职业标准的核心部分。工作要求应分等级进行编写,各等级的技能
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对于职业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之间相似程度
不高的,允许采用模块化编写模式。
4.3.1.2 工作要求内容的编写原则上不得超出《大典》描述的职业定义和主要工作任务,可适当的增加新兴行业职业名称。


4.3.2 职业功能


4.3.2.1 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
4.3.2.2 职业标准应根据职业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
划分职业功能。具体要求为:
——每项职业功能都应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定期出现;可
独立进行培训和鉴定评价。
——职业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通常情况下,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应不少于 3 项。
——通常情况下,职业功能在各技能等级中是一致的,在高级中,可增加“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内容。


4.3.3 工作内容


4.3.3.1 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是职业功能的细分。
4.3.3.2 职业标准应按照工作种类、工作流程或工作对象等划分工作内容。具体要求为:
——每项工作内容应是一个有始有终的完整过程,或可观察到的具体工作单元,或是完成一项服务,或是产生一种结果。
——通常情况下,每项职业功能应包含 2 项或 2 项以上的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的规范表述形式与职业功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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